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上訴人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伯芬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已於民國109 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於109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