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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被 上訴人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伯芬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已於民國109 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於109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