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93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厚松(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3 年10月27日死亡)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並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該院以103 年度司家催字第212 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