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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家他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聲 請 人 徐強相 對 人 徐亞寧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徐強與相對人即被告徐亞寧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徐亞寧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徐強向本院對相對人徐亞寧聲請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現上開返還特留分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129 元,應徵訴訟費用為14,464元,應即由相對人即被告徐亞寧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