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家他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36號聲 請 人 柯筠卿相 對 人 鄭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併請求返還代償欠款、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甲○○向本院對相對人乙○○請求離婚併請求返還代償欠款、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訴訟事件,嗣經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4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離婚併請求返還代償欠款、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扶養費事件,其中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返還代償欠款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事件,聲請人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9,981元,應徵訴訟費1,000 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1,000 元;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屬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不另徵裁判費。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