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蔡麗雅相 對 人 徐金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金珠於民國87年3 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1 年7 月20日變更擔保債權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220 萬元,於104 年8 月27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

900 萬元,並經登記在案。嗣徐金珠自106 年12月5 日起向伊借款合計4,550 萬元。且第三人CANEL INTERNATIONAL

PTE LIMITED 及CANEL LIGHTING TRADING COMPANY LTD .等

2 人邀同徐金珠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詎徐金珠、CANELINTERNATIONAL PTE LIMITED 及CANEL LIGHTING TRADINGCOMPANY LTD . 等3 人均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雙方所簽立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樂活貸」借款契約、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暨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暨借據憑證、擔保書、本票、銀行融資通知、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