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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 請 人 張維銘代 理 人 陳志明相 對 人 陳冠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5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500 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3 月22日及5 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7 年3 月21日、5 月3 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於107 年3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5 月3日借款18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詎債務人自108 年3 月19日、3 月4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到期後尚欠680 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報伊僅借款至多418 萬元,並且陸續還款60萬元,現存本金應為337 萬1,620 元,且違約金過高,聲請酌減違約金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均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