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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代 理 人 林家豪相 對 人 過子儀即過子愚債 務 人 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過子儀即過子愚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過子儀即過子愚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於103 年4 月29日變更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091 萬元、於105 年1 月14日變更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475 萬元,用以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又於107 年

1 月25日變更擔保其與債務人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吉時創意公司)等2 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並辦畢登記在案。而過子儀即過子愚自102 年7 月22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2,23

2 萬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另吉時創意公司邀同過子儀即過子愚為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1 月26日向伊借款合計800萬元,原約定清償日為107 年7 月24日延展至108 年1 月24日。詎吉時創意公司到期不為清償,而過子儀即過子愚,依前揭約定,其債務亦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具狀陳報業已依照聲請人提供之金額清償遲繳之利息,並與聲請人之承辦人員取得聯絡協商還款事宜,爰聲請暫緩拍賣進行作業云云。惟關於聲請法院暫緩等語,尚與拍賣抵押物得否准予拍賣之要件無涉,亦非本院依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酌之範圍。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相對人允宜自行洽請聲請人協調辦理,非法院所得強行干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書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