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楊志隆相 對 人 藍曼殊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九行「(嗣債務人於106年8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曾秋妹。)」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