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盈淇即陳冠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2 月7 日17時起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審理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聲請免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債務人上開解約金。就債務人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現金新臺幣8 萬167 元,由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上開分配表已確定並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