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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士民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7 年3月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7年8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嗣本院於審理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聲請免責事件中,發現聲請人尚有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本院以10

8 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債務人上開解約金。就債務人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現金新臺幣19萬81元,由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上開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