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穩立舞台音響燈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穩健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現行公司法,就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機關之規定,係採董事集體執行制,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均由董事會決定之( 參見公司法第203 條) ,對外則由董事長代表公司
(參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 。又董事長經確定與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僅能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1 、2 項之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若董事不依同條第1 、2 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
二、經查,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何煥文及董事蔡桂珠業經法院確定雙方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於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未補選董事長前,僅能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惟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仍有董事鄭元泉得為公司之代理人,自無聲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