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51號聲 請 人 周天賜相 對 人 周碧專
周黃秋英周碧麗周亭羽周麗玲周雅香周家棛周碧泰周仁偉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整租金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3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3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計算式說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351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9,800元 │ │├───┼─────────┼────────────┼────────┤│ 二 │裁判費用 │ 14,700元 │ │├───┴─────────┼────────────┼────────┤│ 總 計 │ 24,500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⑴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 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 ⑵第一審判決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之裁判費:相對人未提起上訴,故其中98││ 元先行確定,由相對人負擔。 ││ ㈡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 ││ 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9,702元(9,800-98=9,702)。 ││ ⑵第二審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廢棄第一審部分(即第二項主文)之第一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⑶原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893,447元。 ││ 廢棄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25,000元(4,500 -2,000 =2,500 ;2,500 ││ ×10=25,000)。 ││ ⑷相對人應負擔:271元(9,702×25,000/893,447=271)。 ││ ⑸餘由聲請人負擔:9,431元。 ││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 ││ ⑴第二審訴訟費用:14,700元。 ││ ⑵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五:735元。 ││ ⑶餘由聲請人負擔:13,965元。 ││ 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04元(98+271+73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