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溫弘吉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北部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