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相 對 人 文萃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李基益律師(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為相對人文萃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 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文萃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文萃公司)因唯一董事即股東陳明章死亡,構成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陳明章業已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因文萃公司迄今尚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滯納金及利息計新臺幣(下同)41萬6,674 元,聲請人為執行職務,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文萃公司之唯一董事即股東陳明章已於民國
103 年11月29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公司章程亦未另定清算人。又文萃公司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滯納金及利息計41萬6,674 元等情,業據提出陳明章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拋棄繼承函、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文萃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欠稅查詢情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2、25至49頁),且經本院調取文萃公司公司變更登記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以文萃公司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文萃公司之清算人,於法自無不合。本院審酌李基益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應具備處理文萃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能力,而足任文萃公司之清算人;再李基益律師本人亦同意擔任文萃公司之清算人一節,有同意書、陳報狀可佐(見本院卷第68、83頁);此外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 條不得選派其為清算人之情事等一切情狀,堪認由李基益律師擔任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法條規定,選派李基益律師為文萃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