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瀚代 理 人 張本皓律師相 對 人 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哲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廖蕙儀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相對人藉故阻礙檢查人之檢查,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及其他阻礙檢查之董事或職員為裁罰等語。
二、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08 年1月30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任廖蕙儀會計師為相對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已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檢查人固於108 年11月6 日陳稱:與相對人聯絡過程不順利、未有適當窗口回覆本會計師、報價後遲未有回應、配合比較消極等語,惟經本院通知檢查人就本件檢查提出與相對人之相關往來資料與紀錄後,其於同年12月4 日復陳稱:相對人已正式與會計師確定檢查工作,預計於109 年2 月28日前提出檢查報告等語,有兆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8 兆字第1102、1109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3、25頁),即難認相對人或其他董事、職員對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及其他阻礙檢查之董事或職員裁罰,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