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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 請 人 阮鈴慧相 對 人 長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河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 萬2,657 元。茲因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認其係與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成立勞資爭議調解,非兩造間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是其以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義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