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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1,069,671 元(積欠信用卡本金356,114 元及利息713,557 元)。又原告所提訴係屬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9,671 元,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860 元,尚須補繳7,

7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