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李榮泉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被 告 陳張彩雲被 告 余美貴被 告 余燦明被 告 張學祥被 告 余素珍被 告 馮彩連被 告 張亞藍被 告 陳金生被 告 張秀鳳被 告 柯張鳳珠被 告 張坤山被 告 黃吳寶珠被 告 鄒川暉被 告 鄒美霞被 告 張博為被 告 陳春綢被 告 陳淑珠被 告 鄒清雲被 告 鄒聰敏被 告 鄒圓環被 告 李金葉被 告 李春美被 告 張淑婷被 告 張蕓茹被 告 王秀華被 告 曹文山被 告 李文輝被 告 李燕素被 告 李燕萍被 告 林聰哲被 告 林聰偉被 告 林雅玲被 告 林秀娟被 告 林昆憲被 告 林佳蓉上3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明樹律師朱敬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又具狀表明,希能因撤回訴訟,而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規定,退還其原已繳納之裁判費,本院認應准其聲請,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二日十一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