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學宗

李麗惠李麗英李瓊珠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相 對 人 李和澤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袁寶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學良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雖經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而登記取得,惟該遺囑屬於偽造,聲請人已訴請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現由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第34號審理中,爰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相對人李和澤則以: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現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查封而無法處分,並無再為訴訟繫屬登記之必要;相對人袁寶蓮則無意見。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將李學良所遺系爭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惟該遺囑屬於偽造,其登記具有無效之原因,原告業已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該遺囑並經鑑定有筆跡特徵不同而屬偽造等情,有其提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起訴狀可憑,並經調閱本院

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卷宗無誤。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既有相當釋明,依上規定,自應裁准許可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至於該遺囑業經鑑定有筆特徵不同情事,已如上述;且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李和澤取得部分,亦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實施查封,聲請人對此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獲准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中;且該第三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係以確認遺囑真偽及塗銷登記是否成立為前提,復經裁定停止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程序,亦有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519 號、107 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可佐。故就訴訟繫屬登記,應無命聲請人再供擔保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編號│ 不動產內容 │ 權利範圍 │├──┼──────────────┼────────┤│ 1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63 │相對人各為1/3 ││ │地號土地 │ │├──┼──────────────┼────────┤│ 2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58 │相對人各為1/3 ││ │建號建物;即門牌臺北市大同區│ ││ │民生西路425之5號 │ │└──┴──────────────┴────────┘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