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徐文達

徐宛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徐于淨律師相 對 人 王爾麗

王瑞美徐畢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家調字第398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徐賴月英於民國107 年6 月10日死亡,聲請人徐文

達為徐賴月英之配偶、聲請人徐宛庭為徐賴月英之女,相對人徐畢洋則為徐賴月英之子,聲請人徐文達及徐宛庭前因同意徐賴月英所遺財產由相對人徐畢洋單獨繼承,為省去辦理遺產繼承登記程序之麻煩,於107 年9 月5 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通知准予備查,嗣相對人徐畢洋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下稱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繼承登記時,經松山地政事務所通知徐賴月英另有其他子嗣,經聲請人多方查詢後,才發現徐賴月英尚有2 名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女即相對人王爾麗、王瑞美。聲請人徐文達及徐宛庭係因不知尚有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王爾麗、王瑞美存在,為讓相對人徐畢洋單獨繼承,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知悉尚有其他繼承人,則不會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88條第1 項之規定,撤銷該拋棄繼承之錯誤意思表示,故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且系爭房地係聲請人徐文達借名登記於徐賴月英名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先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徐文達,然倘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則聲請人徐文達對徐賴月英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系爭房地應得先主張應有部分2 分之1 ,其餘2 分之1 則依繼承、所有權法律關係辦理繼承登記予兩造,並為分割。

㈡兩造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現由本

院以108 年度家調字第398 號審理中,未料相對人王爾麗、王瑞美竟出售系爭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近日買方更委託中間人與相對人徐畢洋談判,威脅將再轉售其他第三人。為使第三人知悉訴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及避免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聲請許可就附表所示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6 、7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107 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通知、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律師函、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委任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房地臺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案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之錯誤意思表示,塗銷系爭房地繼承登記,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其餘則由兩造繼承,並請求分割,可認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房地,對相對人有所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然其釋明尚有不足。又按「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爰增訂第七項。又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有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立法理由可參(見該條文106 年6 月14日立法理由第五點)。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業已將系爭房地移轉第三人,有聲請人陳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地臺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第20-23 、29-30 、35-36 頁),相對人應無延後處分系爭房地之利息損失,爰不供擔保,裁定許可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地段及種類 │ 面 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5平方公尺│全部 ││ │222地號土地 │ │ │├──┼────────────┼─────┼────┤│ 2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98.76平方 │全部 ││ │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公尺 │ ││ │北市○○區○○街○○○巷○弄│ │ ││ │6號) │ │ │└──┴────────────┴─────┴────┘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