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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家陸許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佑翰相 對 人 晏冰冰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2017年6 月9日(2016)桂0902民初字第205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晏冰冰(女、西元0000年0 月0 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雙方婚姻關係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字第205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在案,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公證處在案,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2017年6 月9 日(2016)桂0902民初字第205 號民事判決暨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公證處(2019)桂玉證字第36、37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8 )核字第060421、000000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上開判決係以「本案的審理重點為原、被告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雖認識時間較短,但係自由戀愛,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後,雖然原告晏冰冰也到臺灣與被告陳佑翰生活,但雙方未能加強溝通,正確處理好生活上遇到的問題,原告晏冰冰於2013年10月回到廣西玉林市生活。在原告晏冰冰第一次訴請離婚時,被告陳佑翰通過微信表示對原告晏冰冰還有感情,本院未予准許兩造離婚。但本院判決後雙方夫妻關係未得到改善,仍然維持兩地分居的狀態,未履行夫妻間義務。現兩造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感情確難以為繼。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感情的存在是婚姻得以延續的合法根基。而反觀本案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現狀,確已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理由,因此,原告晏冰冰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