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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6號108年度婚字第256號108年度家財簡字第4號108年度家財簡字第6號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上 訴 人即反 訴原告 李俞陵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林志達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原判決有關反訴原告李俞陵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提起上訴,經核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