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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許錫賢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律師

陳君沛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任律師

齊偉蓁律師吳品嫺律師被 告 游適瑝 宜蘭縣○○鄉鎮○村○○○路00號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以下事項:請提出已扣除被證3項次13、47、48、53、54工程款請款之依據(如仍僅以被證4對話錄音及被證5無兩造簽名之變更設計需求表為據,請逐一標記被證4對話錄音對應被證5修正對帳單內容之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