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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1號抗 告 人 楊健福相 對 人 蘇水連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原審案號: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2080號),相對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民事聲請狀簽名、蓋章。又聲請狀如係由代理人簽名,亦應於聲請狀表明代理意旨,並提出委任狀。茲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相對人簽名,或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