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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明莊律師王惟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

⒈新聞監測服務新聞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

1 項約定,是否為原告授權被告、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約定。

⒉上開條項所定被告得以電子形式「公開傳輸」、「散佈」授

權標的之資訊內容,所指「公開傳輸」、「散佈」之情狀為何?⒊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6 項所定被告應讓原告充分瞭解授權標

的之授權及使用狀況,其中「被告授權及使用狀況」所指為何?⒋如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1 項後段為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

約定,該約定與系爭合約書附件一之聲明書所載授權被告客戶之範圍有何關連或差異?又該聲明書所載「排除任何DataFeed形式之授權」所指何意?如認此一限制包含被告,其理由為何?⒌系爭合約書第6 條第2 項之規範目的為何?其中「以『WISE

News Cloud資料庫』」之使用方式等語,所指情狀為何?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上開㈠、⒈至⒌。

㈢兩造各收受對方之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 日內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日期: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