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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林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至六、八、十一、十五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九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第5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創價學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

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3至6、8、11、15至17、21、22、24至29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維持財團目的之業務項目、財團財產之來源、保管及運用方法、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式、董事利益迴避及禁止圖利、會計制度及紀錄保存、預算編列及財務報告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等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且上開捐助章程之修正,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函詢內政部意見,經內政部函覆本院無意見,此有內政部109年3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90109700號函在卷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23、30至33條所示內容,

僅係刪除重複條文內容、條次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內政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