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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莊文欽代 理 人 鍾瑞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達永真善美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達永真善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達永真善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因業務運作需要,於民國108年3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108年5月2日文綜字第1081011979號函、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到簿、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欄第5條屬董事會職權;第7條屬董事會任期及改選;第9條屬董事會召集期間、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董事會開會方式、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提出董事會臨時動議之限制;第10條屬業務執行計畫、業務公開;第11條屬業務執行規範;第12條屬財產之管理使用及監督,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文化部函文之意見後,認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其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第1條、第15條所示財團法人更名、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部分,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