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林水勝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因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4屆第6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將變更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改後章程條文」欄第十二條所示,乃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查,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因章程與現行法規不符,故為修正章程以符法制乃由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組織章程等情,亦提出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見本院卷第8至10 頁)。況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對照表「修改後章程條文」欄第十二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附表:
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 │ 章程(原條文) │章程(修正後條文) │├────┼──────────┼──────────┤│第12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五名組│本法人設董事十五名組││ │織董事會,監事五名組│織董事會,監事五名組││ │織監事會,另置候補董│織監事會,另置候補董││ │事五人以內,候補監事│事五人以內,候補監事││ │二人以內,董監事任期│二人以內,董監事任期││ │屆滿時由會員代表大會│屆滿時,連任之董事不││ │就現有會員中採無記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 │連記法選舉產生。 │分之四,由會員代表大││ │前項有關會員代表及董│會就現有會員中採無記││ │、監事選舉產生辦法由│名連記法選舉產生。 ││ │董事會另訂之。 │前項有關會員代表及董││ │ │、監事選舉產生辦法由││ │ │董事會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