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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9號聲 請 人 顏政雄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龍顏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龍顏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龍顏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決議修改,爰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5 屆108 度第1 次董事會會議簽到單及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08 年7 月31日臺教社㈢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 、6 、7 、8 、9 、10、11、13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08 年7月31日臺教社㈢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附表:

┌───┬─────────────┬──────────────┐│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 │定名為「財團法人龍顏基金會│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以下簡稱本會)。 │人龍顏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 │ │會) │├───┼─────────────┼──────────────┤│第2條 │本會以「人文關懷」、「推廣│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大同區││ │閱讀」、「提升文化」、「鼓│延平北路二段202號9樓, ││ │勵藝術創作」、「終生學習社│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 │會」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辦理下列業務: │ ││ │一、捐助貧困之個人或家庭的│ ││ │ 助學金及急救助金。 │ ││ │二、本會以「推廣閱讀」、舉│ ││ │ 辦「龍顏FUN 書獎」除鼓│ ││ │ 勵閱讀外,並辦理閱讀後│ ││ │ 創作比賽。讓表達更完整│ ││ │ 。 │ ││ │三、為鼓勵文化創造,捐助對│ ││ │ 教育文化暨公益事業有貢│ ││ │ 獻之團體、個人。 │ ││ │四、本會為鼓勵藝術創作,舉│ ││ │ 辦「龍顏藝術創作獎」以│ ││ │ 深耕藝術教育。 │ ││ │五、本會以「人道關懷」為原│ ││ │ 鄉孩子找到自我、以創造│ ││ │ 力教育啟發孩子多元豐富│ ││ │ 的特長,達成教育深層意│ ││ │ 義。 │ ││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1 億元│本會以「人文關懷」「推廣閱讀││ │整(包括現金1 億元及非現金│」「提升文化」「鼓勵藝術創作││ │資產0 元),由顏岫峰捐助。│」,「終生學習社會」為宗旨,││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一、捐助貧困之個人或家庭的助││ │ │ 學金及急救助金。 ││ │ │二、本會以「推廣閱讀」,舉辦││ │ │ 「龍顏FUN 書獎」除鼓勵閱││ │ │ 讀外,並辦理閱讀後創作比││ │ │ 賽。讓表達更完整。 ││ │ │三、為鼓勵文化創造,捐助對教││ │ │ 育文化暨公益事業有貢獻之││ │ │ 團體、個人。 ││ │ │四、本會為鼓勵藝術創作,舉辦││ │ │ 「龍顏藝術創作獎」以深耕││ │ │ 藝術教育。 ││ │ │五、本會以「人道關懷」為原鄉││ │ │ 孩子找到自我, 以創造力教││ │ │ 育啟發孩子多元豐富的特長││ │ │ ,達成教育深層意義。 ││ │ │六、協助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 │ │ 關之公益暨社會教育事業 │├───┼─────────────┼──────────────┤│第4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00000000000000 000○○ ○區○○○路○段○○○ 號9樓, │,由顏岫峰捐助成立,俟本會依││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 │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接受捐贈。 ││ │所。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 │ │、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5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 人組成。│本會置董事7 人,第1 屆董事由││ │第1 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 │,第2 屆以後董事由前1 屆董│由前1 屆董事就熱心教育人士共││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同提名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 │。 │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 分之1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人數3 分之1 。且每屆期滿連任││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3 分││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之2(本會為5 人) 。外國人擔任││ │總人數3分之1。 │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 │ │3分之1。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3 年││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 │ 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 ││ │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 │ ││ │ 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 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 ││ │ 告者,不在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 │ ││ │ 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 │ ││ │ 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 ││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 ││ │ 2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 │ 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 │ ││ │ 未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 │ ││ │ 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 │ ││ │ 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 │ 。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 ││ │ 未撤銷。 │ ││ │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 │ ││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 │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 │為登記。 │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 年,連選│本會置董事長1 人,由董事互選││ │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 │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 分之│人。 ││ │4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 │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 ││ │足原任期。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2 個月,│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 │辦理交接。 │ │├───┼─────────────┼──────────────┤│第8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2 個月,董││ │職權如下: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管理及運用。 │接。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 ││ │ 理。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 │ ││ │ 動。 │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 ││ │ 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 擔之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9 條│本會董事互選1 人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 ││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 ││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用。 ││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指定董事1 人代理之;董事長│ 。 ││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由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之審定。 ││ │至少開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 ││ │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辦法之訂定。 ││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五、董事之改選(聘)及解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聘。 ││ │受1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 六、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 │得逾董事總人數3 分之1。董 │ ││ │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 │任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以上以│ ││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 ││ │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 │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 │自行召集之。 │ │├───┼─────────────┼──────────────┤│第10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一、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 ││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有2 分之1 以上董事之提議││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 │ 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 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 │部許可後行之: │ 事3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出││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席董事3 分之2 以上之同意││ │ 二、基金之動用。 │ ,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行之││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㈠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 擔。 │ 法第62條或第63條情形並││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 ㈡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 │ 項。 │ 、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 │ ㈢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或解││ │人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辦理。 │ 聘。 ││ │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 ㈣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議前10日,將議程通知各││ │ │ 董事及教育部,教育部得││ │ │ 派員列席指導。均須經董││ │ │ 事會通過,會後並將董事││ │ │ 會議紀錄函報教育部許可││ │ │ ,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 │ │ 變更規定) ││ │ │二、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 │ │ 任董事3 分之1 以上以書面││ │ │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 │ │ 應自受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 │ │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 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11條│本會置執行長1 人,襄助處理│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 │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 │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2 人,由│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1 人為主││ │執行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席。 ││ │聘任之。 │ │├───┼─────────────┼──────────────┤│第12條│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 │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1 位董事以代理1 人為限,其代││ │列事項: │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2 ││ │ 一、年度開始後1 個月內,│分之1 。如有10條第3 項所討論││ │ 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運作) ││ │ 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 ││ │ 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 ││ │ 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 │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 ││ │ 二、年度結束後5 個月內,│ ││ │ 審定前1 年度工作報告│ ││ │ 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 ││ │ 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 ││ │ 上傳備查。 │ │├───┼─────────────┼──────────────┤│第13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置執行長1 人,襄助處理董││ │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 │務。 │需要置事務員2 人,由執行長提││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 │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 ││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 │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 │法如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 │ ││ │ 中央銀行儲蓄券、金 │ ││ │ 融債券、可轉讓之銀 │ ││ │ 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 │ ││ │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 ││ │ 商業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 ││ │ 及不動產。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 ││ │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 │ ││ │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 ││ │ 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 ││ │ 百分之5範圍內購買股│ ││ │ 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 │ 資本額百分之5。 │ │├───┼─────────────┼──────────────┤│第14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6 個月以上││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 │事項發生後30日內,函報教育│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或││ │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15日內│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 │,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不在此限。 ││ │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 ││ │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 ││ │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 ││ │稽徵機關備查。 │ │├───┼─────────────┼──────────────┤│第15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 │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年元月1 日起12月31日止。 ││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 ││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 ││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自治團體。 │ │├───┼─────────────┼──────────────┤│第16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 │17日,第1 次修改為94年5 月│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 │31日,第2次修改為97年12月9│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 │日,第3 次修改為108 年5 月│帳,以備教育部隨時派員查核。││ │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 │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定辦理。 │ │├───┼─────────────┼──────────────┤│第17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最低設立基金3000萬不得動支;││ │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 │施行;修正時,亦同。 │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3 ││ │ │分之2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3 ││ │ │分之2 以上同意後報經教育部核││ │ │准,不得動支。 │├───┼─────────────┼──────────────┤│第18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 │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 │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 │ │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 │ │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 │ㄧ、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 │ │ 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2分之1││ │ │ 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 │ │ 之投資。 ││ │ │依前項第3 款、第4 款管理使用││ │ │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 │ │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 │ │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 │或非金融機構。(基金運用限制)│├───┼─────────────┼──────────────┤│第19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 │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3 條之規││ │ │定。(業務限制,刪除須事先報││ │ │部之規定) │├───┼─────────────┼──────────────┤│第20條│ │本會以每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 │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 月底││ │ │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 │ │函報教育部備查。( 業務推展) ││ │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 │ │ 收支決算。 ││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 │ 收支預算。 ││ │ │ 三、財產清冊。( 含有關憑 ││ │ │ 據影本) ││ │ │ 四、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 ││ │ │ 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 │ 。 │├───┼─────────────┼──────────────┤│第21條│ │本會係永久性執,於解散或撤銷││ │ │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 │ │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 │ │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 │地方自治團體。 │├───┼─────────────┼──────────────┤│第22 │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94年2 月17日││條 │ │,第1 次修改為94年5 月31日修││ │ │改第17條,第2 次修改為97年12││ │ │月9 日變更章程第2 條,若有未││ │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23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 │後施行。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