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2號聲 請 人 葉士家代 理 人 葉錦清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祖廟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5 年2 月27日經第15屆第1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會議紀錄、條文修正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1、14-16 、18、20、22-23 、23-1條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 年11月8 日北市民宗字第1086005616號函同意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僅係變更章程文字及增加修訂時間,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佑嘉附表:
┌───┬────────────────┬────────────────┐│ 條號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1條 │本廟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姓│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全台葉││ │祖廟(以下簡稱本廟)。 │姓祖廟(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廟以奉祀祖先宣揚祖德敦親睦族樹│本法人以奉祀祖先宣揚祖德敦親睦族││ │立團結互助精神為目的。 │樹立團結互助精神為目的。 │├───┼────────────────┼────────────────┤│第3條 │本廟辦事處設在台北市○○區○○街│本法人辦事處設在台北市內湖區大湖││ │131巷18號。 │街131巷18號。 │├───┼────────────────┼────────────────┤│第4條 │本廟應辦事業: │本法人依第2條宗旨目的及相關法令 ││ │一、每年舉行派下裔孫會員大會1次 │辦理下列事項: ││ │ ,並春秋兩季舉辦祭祖典禮以表│一、每年舉行派下裔孫會員大會1次 ││ │ 孝思。 │ ,並春秋兩季舉辦祭祖典禮以表││ │二、舉辦敬老尊賢及會員宗親慶弔,│ 孝思。 ││ │ 以敦宗誼。 │二、舉辦敬老尊賢及會員宗親慶弔,││ │三、獎助貧困子弟及優良子女升學或│ 以敦宗誼。 ││ │ 科學研究造就有用人才。 │三、獎助貧困子弟及優良子女升學或││ │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 科學研究造就有用人才。 ││ │五、管理本廟現有土地房屋及有關一│四、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 │ 切收支。 │五、管理本法人現有土地房屋及有關││ │ │ 一切收支。 │├───┼────────────────┼────────────────┤│第5條 │凡屬葉氏裔孫居住全台已有進親族靈│凡屬葉氏裔孫居住全台已有進親族靈││ │位或祿位於本廟者得為本廟會員,會│位或祿位於本法人者得為本法人會員││ │員每年應繳會費,會費另訂之。 │,會員每年應繳會費,會費另訂之。│├───┼────────────────┼────────────────┤│第7條 │新加入為本廟會員者經董事會審查通│新加入為本法人會員者經董事會審查││ │過並繳納所定進主(祿位)費或會費後│通過並繳納所定進主(祿位)費或會費││ │為會員。前項進主(祿位)費或會費手│後為會員。前項進主(祿位)費或會費││ │續另定之。 │手續另定之。 │├───┼────────────────┼────────────────┤│第8條 │本廟會員應遵守章程及一切決議事項│本法人會員應遵守章程及一切決議事││ │之義務。 │項之義務。 │├───┼────────────────┼────────────────┤│第9條 │凡屬葉姓裔孫不分性別但須品行端正│凡屬葉姓裔孫不分性別但須品行端正││ │,有貢獻、捐助本廟者為本廟會員,│,有貢獻、捐助本法人者為本法人會││ │其資格于身故後1年內由其子孫中推 │員,其資格于身故後1年內由其子孫 ││ │舉1人申請繼承。 │中推舉1人申請繼承。但須經董事會 ││ │但須經董事會審查同意。 │審查同意。 │├───┼────────────────┼────────────────┤│第10條│本廟之資產及會計: │本法人之資產及會計: ││ │一、原有會員捐獻財產總額新台幣 │一、原有會員捐獻財產總額新台幣 ││ │ 931萬8,284元正。 │ 931萬8,284元正。 ││ │二、新加入會員應繳進主或祿位等款│二、新加入會員應繳進主或祿位等款││ │ 項。 │ 項。 ││ │三、原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及債權 │三、原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及債權。 │├───┼────────────────┼────────────────┤│第10-1│ │本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條 │ │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 │ │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民政局之監督;││ │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 │ │ 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 │ │ 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動││ │ │ 支民政局所定之最低捐助財產總││ │ │ 額。 ││ │ │本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 │ │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 │ │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監事、其他││ │ │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11條│本廟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 本法人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同 ││ │月31日止。 │ 年12月31日止。 │├───┼────────────────┼────────────────┤│第12條│本廟以董事會為決策及執行機構。 │本法人以董事會為決策及執行機構。│├───┼────────────────┼────────────────┤│第13條│本廟設董事21名組織董事會、監事7 │一、本法人設董事21名組織董事會。││ │名組織監事會。 │二、本法人設監事7名組織監事會。 ││ │其董監事之選任由前一屆董監事會就│其董監事之選任由前一屆董監事會就││ │會員中推舉之。 │會員中推舉之。 │├───┼────────────────┼────────────────┤│第14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7名由董事互選並 │一、本法人董事會設常務董事7名由 ││ │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董事互選並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 │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一 │ 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 │任為限,並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名│ 副董事長任期3年一任為限,不 ││ │及組長、幹事若干名,由董事長遴選│ 得連任。並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 │後報備董事會任用之。 │ 一名及組長、幹事若干名,由董││ │ │ 事長遴選後報備董事會任用之。││ │ │二、本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 │ 總人數3分之1。 │├───┼────────────────┼────────────────┤│第14-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法人││條 │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事主席、董││ │ │事、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 │ ,經有罪判決確定。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 │ │ ,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 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法││ │ │人董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第15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3名由監事互選並 │一、本法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3名由 ││ │由常務監事互選1人為監事主席任期3│ 監事互選並由常務監事互選1人 ││ │年以一任為限。 │ 為監事主席任期3年以一任為限 ││ │ │ ,不得連任。 ││ │ │二、本法人監事相互間、監事與董事││ │ │ 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 │ 關係。 │├───┼────────────────┼────────────────┤│第16條│本廟董監事任期為3年,均得連選連 │本法人董監事任期為3年,均得連選 ││ │任。任期中如有出缺由候補董監事依│連任。任期中如有出缺由候補董監事││ │序遞補,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依序遞補,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 │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 │ │人數5分之4。 │├───┼────────────────┼────────────────┤│第17條│本廟董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如有特別事│本法人董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如有特別││ │情得酌給實費。 │事情得酌給實費。 │├───┼────────────────┼────────────────┤│第18條│本廟董事會之職權: │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權: ││ │一、修改章程。 │一、修改章程。 ││ │二、財產處分變更案。 │二、財產處分變更案。 ││ │三、會員入會審查案。 │三、會員入會審查案。 ││ │四、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書、預算及決│四、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書、預算及決││ │ 算案。 │ 算案。 ││ │五、討論一切會務之進行。 │五、討論一切會務之進行。 ││ │六、辦理各種福利事業。 │六、辦理各種福利事業。 ││ │ │本法人董事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 │ │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 │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 │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 │├───┼────────────────┼────────────────┤│第19條│董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廟│ 董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 ││ │並召開董事會及會員大會,副董事長│ 法人並召開董事會及會員大會,副 ││ │襄助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董事長因故不 ││ │務時由副董事長代行職務,董事長副│ 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行職務 ││ │董事長因故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 ,董事長副董事長因故均不能執行 ││ │會共同推舉一名常務董事代行職務。│ 職務時由董事會共同推舉一名常務 ││ │ │ 董事代行職務。 │├───┼────────────────┼────────────────┤│第20條│董事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定工作│董事會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次年││ │計畫書與預算,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5月31日前, ││ │。董事會並於年度終了時做成會務報│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 │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收支│別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送民政局││ │決算表應於會員大會開會20日前送經│備查。 ││ │監事會審核後報告於會員大會。 │本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 │ │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 │ │師查核簽證,一併函報民政局備查。││ │ │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於本法人網站││ │ │: ││ │ │一、前二項經民政局備查之資料,於││ │ │ 民政局備查後1個月內公開之。 ││ │ │二、捐贈名單清冊,公開捐贈者之姓││ │ │ 名或名稱、捐贈金額。 ││ │ │三、本法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 │ │ 事會通過後,並應送全體監事分││ │ │ 別查核,連同監事製作之前一年││ │ │ 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民政局備││ │ │ 查。 │├───┼────────────────┼────────────────┤│第21條│監事會之職權: │本法人監事會之職權: ││ │一、稽核財政。 │一、稽核財政。 ││ │二、監察財產狀況。 │二、監察財產狀況。 ││ │三、審查第10條第20條所規定之書類│三、審查第10條第20條所規定之書類││ │ 。 │ 。 ││ │四、監察日常會務。 │四、監察日常會務。 │├───┼────────────────┼────────────────┤│第22條│董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應開會2次但認 │本法人董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應開會││ │為必要時得開董監事聯席會或臨時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開董監事聯席會││ │議。 │或臨時會議。 │├───┼────────────────┼────────────────┤│第23條│董監事會非有董監事2分之1出席不得│董事會非有董事2分之1出席不得開會││ │開會。董監事會應有董監事3分之2出│。董事會應有董事3分之2出席,並有││ │席,並有出席3分之2之同意始得議決│出席3分之2之同意始得議決有關修改││ │有關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變更事項,│章程及財產處分變更事項,可否同數││ │可否同數之時取決於主席。 │之時取決於主席。 │├───┼────────────────┼────────────────┤│第23-1│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條 │ │時,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 │出席;委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1人 ││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出席││ │ │人數3分之1。 ││ │ │有前條所列事項者,不得委託代理人││ │ │出席。 │├───┼────────────────┼────────────────┤│第25條│本廟董事長於卸任後,恭聘為榮譽董│本法人董事長於卸任後,恭聘為榮譽││ │事長‧本廟董監事卸任後,得聘為榮│董事長‧本法人董監事卸任後,得聘││ │譽董事。 │為榮譽董事。 │├───┼────────────────┼────────────────┤│第26條│本廟得聘請族中德高望重宗親若干名│本法人得聘請族中德高望重宗親若干││ │為顧問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與董│名為顧問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與││ │監事同,推舉辦法另定之。 │董監事同,推舉辦法另定之。 │├───┼────────────────┼────────────────┤│第27條│本廟榮譽董事長及顧問得列席董監事│本法人榮譽董事長及顧問得列席董監││ │聯席會議,以備諮詢。 │事聯席會議,以備諮詢。 │├───┼────────────────┼────────────────┤│第28條│本廟會員如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認為│本法人會員如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認││ │有功之會員得予以褒揚以資獎勵。 │為有功之會員得予以褒揚以資獎勵。│├───┼────────────────┼────────────────┤│第29條│本廟會員如有違背章程或決議案及有│本法人會員如有違背章程或決議案及││ │不法行為之時得由董監事會議決處分│有不法行為之時得由董監事會議決處││ │。 │分。 │├───┼────────────────┼────────────────┤│第30條│本廟辦事細則由董監事會另定之。 │本法人辦事細則由董監事會另定之。│├───┼────────────────┼────────────────┤│第31條│本廟應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本法人應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 │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本廟主事務所所在│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本法人主事務所││ │地之地方自治機關團體或政府指定之│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團體或政府指││ │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 │企業團體。 │私人企業團體。 │├───┼────────────────┼────────────────┤│第33條│本廟於中華民國55年5月16日奉准設 │本法人於中華民國55年5月16日奉准 ││ │立本章程修文經董監事會聯席會議通│設立本章程修文經董監事會聯席會議││ │過。 │通過。 ││ │函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日起施 │函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日起施行,││ │行,修改時亦同。 │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