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91號聲 請 人 沈國樑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醫學生物儀器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醫學生物儀器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至十二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
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推展財團法人醫學生物儀器發展基金會業務,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以利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民國108年10月31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603號函、第1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4條為捐助
財產之來源;第5至10條屬董事、董事長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任期、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11條、第12條屬捐助財產管理、保管及運用方法之規定;第15條屬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至3條
所示法令依據、修正用語、第13條、第14條為工作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第16條、第17條係依據法令、章程施行程序規定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