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債 務 人 陳志豪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民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於104年成立前置協商經法院認可或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
4、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行照影本。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自106年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0、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11月起至107年8月,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2、依交通部統計處製作之106年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臺北市計程車之平均每月營業總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714元,營業支出之燃料費平均每月16,927元。惟債務人陳報每月營業收入僅25,000元,加油費為3,500元,與調查報告結果差距甚大。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靠行證明文件,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13、提出債務人自107年9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4、以表格方式,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按日記載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收入金額,支出營業成本項目及各細項金額,完成後連同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提出至本院。
15、債務人目前除計程車營業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說明兼職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7、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地址及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