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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債 務 人 王和平即王和森即王怡勝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4.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提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配偶及其2 名子女等3 人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或救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7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債務人任職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點、職稱、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並提出自106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債務人自陳自106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有計程車營業收入等語,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說明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

11.債務人自108 年6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2.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車貸、靠行費、油錢等之數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3.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說明債務人毀諾當年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並提出毀諾當年度之收入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