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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債 務 人 李世偉即蕭世偉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表:

⒈債務人於108 年6 月18日聲請狀陳報為貨車司機,嗣於同年11

月21日補正陳報為計程車駕駛。請據實陳述自106 年9 月起迄今實際擔任之工作內容、雇主及收入情形。

⒉說明債務人駕駛之計程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抑或靠行?如為債

務人所有,請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並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

,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⒋債務人應提出自106 年9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⒌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 及107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薪資所得收入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配偶名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⒎陳報債務人於108 年12月預定度蜜月之預計花費,併附訂購機

票、住宿或旅行社訂購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如何支應該筆支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