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債 務 人 林文威即林俊先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聲請狀記載郝永麗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2、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列永豐銀行及臺灣銀行,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部分金融機構已將債權讓與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人應列債權受讓人為現債權人。債務人應重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自民國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9、提出債務人自108年1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另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當日營業時間及當日營業收入、營業支出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提出106、107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設籍於士林區地址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是否曾實際居住在戶籍址,於何時起未居住在戶籍址。
13、提出債務人長女之在學證明文件,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4、債務人前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