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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債 務 人 葉書榮即葉書翰代 理 人 鍾欣惠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11月至108 年10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

4.債務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配偶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1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據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有擔任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執行業務所得。債務人應說明為何漏載此部分之收入,並重新說明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狀況,且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0.債務人自陳每月駕駛計程車之營業淨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惟於每月必要支出細項中重複記載油資7,000元及停車租金2,400 元之支出。故債務人應重新說明每月計程車之營業收入、各項支出及營業淨收入、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1.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說明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

12.債務人自108 年8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