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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 務 人 凌良和即凌志偉代 理 人 薛煒育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R2)。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4 月至108 年3 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6.債務人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債務人配偶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8.債務人未成年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4.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4 月至108 年3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

15.債務人自陳108 年3 月底遭雇主解雇等語,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等津貼?若有,說明數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若否,說明原因。

16.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