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債 務 人 簡榮助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件:
1、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自民國106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0、提出106、107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3、提出債務人長女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4、提出債務人長女及次女之在學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