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債 務 人 王明貴代 理 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國泰世華銀行忠誠分行之帳戶,自106年3月至108年4月間,每月分別有新臺幣(下同)6,100元、6,030元、6,000元、6,050元匯入,每月均有6,030元匯出?請說明此收入來源為何?每月支出之內容為何?並債務人於108年11月、12月,共領得國泰人壽理賠金108,000元、9,000、93,500元、677元,請說明此四筆保險理賠金之內容為何?債務人均已領取完畢,請說明支付清償哪些債務?
2.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並據實陳報現是否仍有駕駛計程車營業,如有,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3.提出「青學山崗茶行(統一編號00000000)」、「王明貴自營計程車行(統一編號00000000)」、「王明貴自營計程車行(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自103年11月迄今每月營業銷售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