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債 務 人 胡瓈予即胡碧珠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為追加分配。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2 年後始發現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28 條所指之追加分配,應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始得為之,乃屬當然;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胡瓈予即胡碧珠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11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8 年6 月17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業經調閱本院10
6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清算事件卷及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清算事件卷等卷宗,查核無訛。次查,本院於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聲請免責事件審理期間發現其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與其長子林仁佑即林鼎凱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共同設定第1 順位及第2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別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 萬元及5,000 萬元,合計8,600 萬元,其價值經鑑定合計為1 億2,022 萬4,713 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第三人辰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7 號卷第42至54頁)在卷可稽。系爭土地因鑑定價值僅5,376 萬7,560 元【計算式:46,000×《(788 +2,832 +244 )×0.3025》=53,767,560】,明顯不足受償有擔保債權,遑論普通債權,故以無變價以清償普通債權之實益為由,於清算程序中裁定返還債務人確定在案。惟查,債務人子林仁佑即林鼎凱業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自10
7 年11月1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其名下有如附表二所示清算財團之財產,準備進行換價程序。則胡瓈予即胡碧珠系爭土地與林仁佑即林鼎凱系爭房地合併變價者,依上開鑑定價值1 億2,022 萬4,713 元定之,足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8,600 萬元,而剩餘價額即有分配於各普通債權人之可能。是本件債務人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地合併變價時,核與消債條例第128 條第1 項所定之要件相符,自有追加分配之必要,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附表一:
┌───────────────────────────────────────┐│財產所有人:胡瓈予即胡碧珠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 利││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1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4-3 │ 788 │1分之1 │├──┼───┼────┼───┼───┼────┼──────┼───────┤│ 2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4-4 │ 2,832 │1分之1 │├──┼───┼────┼───┼───┼────┼──────┼───────┤│ 3 │新北市│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5-4 │ 244 │1分之1 │└──┴───┴────┴───┴───┴────┴──────┴───────┘附表二:
┌───────────────────────────────────────┐│財產所有人:林仁佑即林鼎凱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 利││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1 │新北市│ 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 114 │ 268 │1 分之1 ││ ├───┼────┴───┴───┴────┴──────┴───────┤│ │備考 │ │├──┼───┼────┬───┬───┬────┬──────┬───────┤│ 2 │新北市│ 淡水區 │水梘頭│楓樹湖│115-2 │ 3,169 │1分之1 ││ ├───┼────┴───┴───┴────┴──────┴───────┤│ │備考 │ │└──┴───┴────────────────────────────────┘┌──┬───┬───────┬───┬─────────────┬──────┐│ 編 │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樣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 ││ 號 │ │ │料及房├────────┬────┤ ││ │ │ │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 │ │主要建築│ ││ │ │ │ │合 計 │材料及用│ ││ │ │ │ │ │途 │範 圍│├──┼───┼───────┼───┼────────┼────┼──────┤│1 │ 11 │新北市淡水區水│鋼筋混│一層224.52 │平台9.18│1 分之1 ││ │ │梘頭段楓樹湖小│凝土造│二層199.18 │露台 │ ││ │ │段114 、115-2 │ │ │26.14 │ ││ │ │地號 │2 層│合計423.70 │ │ ││ │ │--------------│ │ │ │ ││ │ │新北市○○區路│ │ │ │ ││ │ │楓樹湖3之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