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欣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另依其立法意旨,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因聲請人對相對人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一事提起確認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2號受理在案,而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國106年6月19日、107年5月7日庭期之開庭內容涉及證人之陳述,有確認證人陳述真意之必要,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請求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該案屬不得上訴之判決,業於宣示判決之日即107年11月1日確定,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16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六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 光 吾
法 官 陳 菊 珍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