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杜炳維相 對 人 王昱南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全字第95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
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昱南為保全對聲請人杜炳維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一部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杜炳維聲請命相對人王昱南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