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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相 對 人 李俊伸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124 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登記在伊名下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1/2 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字第

124 號裁定准許,伊為此聲請提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並依本院107 年度全聲字第14號裁定供擔保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5 月24日具狀撤回本案起訴,視同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1/2 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以107 年度全字第124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為此聲請提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聲字第14號裁定准許,並供擔保在案。嗣相對人具狀撤回本案起訴後,未再對聲請人起訴,有107 年度全字第124 號、

107 年度全聲字第14號、108 年度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撤回起訴狀、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附表: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 │權人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 │├────┼────┼───┼─────┼────┼──────┼────┤│臺北市 ○○○區 ○○○段│ 435 │352 │295/10000 │台北富邦││ │ │0 ○段│ │ │ │公司 │├────┼────┼───┼─────┼────┼──────┼────┤│臺北市 ○○○區 ○○○段│ 436 │313 │295/10000 │台北富邦││ │ │0 ○段│ │ │ │公司 │├────┼────┼───┼─────┼────┼──────┼────┤│臺北市 ○○○區 ○○○段│ 437 │56 │295/10000 │台北富邦││ │ │0 ○段│ │ │ │公司 │├────┼────┼───┼─────┼────┼──────┼────┤│臺北市 ○○○區 ○○○段│ 438 │271 │295/10000 │台北富邦││ │ │0 ○段│ │ │ │公司 │└────┴────┴───┴─────┴────┴──────┴────┘┌───────────┬────┬─────┬─────┐│ │ │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 │ │ │人 │├───────────┼────┼─────┼─────┤│臺北市○○區○○段0 ○│臺北市○│ 1/1 │台北富邦公││段40214 建號建物,即門│○區○○│ │司 ││牌號碼臺北市○○區○○○段0○段 │ │ ││○路0 段00巷00弄0 號0 │435、436│ │ ││樓【層次面積101.15平方│、437 、│ │ ││公尺、附屬建物(陽台)│438 地號│ │ ││面積8.28平方公尺;共有│號 │ │ ││部分:40192 建號,面積│ │ │ ││1214.72 平方公尺,權利│ │ │ ││範圍402/10000】 │ │ │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