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4條第1 、2 項各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82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聲請迄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就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且迄今已逾3 日仍未補充提出,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陳世源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