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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益煥代 理 人 陳佳菁律師

張哲倫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昌通訊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請求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