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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 周惠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世宗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聲請人減縮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繳納裁判費9,360元,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7,160元,經本院命聲請人補繳2,200元,聲請人未遵期繳納,經本院於107年11月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故本件訴訟費用係繳納不足,並無溢收情事,聲請人聲請返還已繳納之裁判費7,160元,核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