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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

Y.Huan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舊金山)(Baker &Mckenzie)、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北)、傅祖聲、范纈齡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8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裁定因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保全證據未保全及未有救濟機會等,聲請續行訴訟,以維護審級利益;聲請人謝諒獲、黃永欣已將債權讓與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及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本院應就此承當訴訟為審判並合法送達,而聲請承當訴訟及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因全部判決確定而告終結。已終結之訴訟無續行之問題,當事人自無從聲請續行訴訟程序,亦無得由第三人聲請承當之訴訟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謝諒獲、黃永欣與相對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舊金山)(Baker & Mckenzie)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臺北)、傅祖聲、范纈齡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87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聲請人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5年度抗字第1698號、第1696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96年8月31日核發確定證明書,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誤,則本案訴訟業已確定,自無應續行之訴訟程序,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承當訴訟並續行訴訟,經核於法悉無可採,均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及所列被告張國勳、彭昭芬等,均非上開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前者更無所謂聲請續行該案程序之聲請權可言,併予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