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高唯斯即新北市私立長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代 理 人 黃淑芳相 對 人 PHUNG THI NGOC LE(即馮氏玉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伊之財產,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9506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惟系爭確定判決有諸多計算錯誤,伊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倘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完畢,因相對人為將被遣返之越南籍外籍勞工,勢難以求償,為此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再審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起之系爭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人未遵守再審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確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官 蕭錫証
法官 劉逸成法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