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 狀載地址:48.APACZAI CSERE JANOS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3 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永久保存及密封卷證、掃描電子卷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於聲請書狀記載事務所所在地,而僅記載「2Route de L Aeroport d Abidjand ,BP 2176 Abidjan03,Abid
jan ,Cote d`Ivoire」一址,然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以長期營業為目的而設立之事務所之所在為何,民事訴訟法復未規定得向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以外之處所對團體為送達,應認謝謝事務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再者,謝諒獲為本國人民,素來均在我國法院管轄區域內活動,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事項,其於聲請狀上以英文記載一位於匈牙利之地址,然並未提出任何設址於匈牙利國之證據資料,自應認其記載亦不符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亦應認屬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均先敘明。
次按,就訴訟事件之程序上事項,聲請法院為裁判者,除有特
別規定外,僅有訴訟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得享有聲請權。查本件聲請人,均非本院95年度訴字第96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該事件)之原告當事人,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當無所謂就該事件進行有關程序上事項,包括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永久保存及密封卷證、掃描電子卷證等,聲請法院處置之聲請權,甚者,聲請人所指相對人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非該事件之被告當事人,聲請人於本件逕為聲請,於法無據,自應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