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6號聲 請 人 童○○ 住○○市○○區○○街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12款、第74條、第18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即明。又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4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9頁之送達證書)。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38 頁)。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